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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東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彬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 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 高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 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 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與法院選任律師 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第4 條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以93 年度訴字第323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建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並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續提起第 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81號判決「原判決 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98年度建上更(一) 字第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 諭知「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 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相對人雖不服提 起上訴,然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 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且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26,4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189,336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鑑定費 │ 8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更審鑑定費 │ 8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更審之證人旅費 │ 0元│證人唐治民律師聲明不請領旅│ │ │ │費。 │ ├─────────┼──────┼─────────────┤ │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 189,336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 40,000元│1.由聲請人預納。 │ │酬金 │ │2.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 │ │ │ │ 1092號民事裁定核定。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00元,第一審勝訴21,129元│ │ 、敗訴12,978,871元,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相對人未│ │ 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是第一審確定部分之標的金額為21,129元,│ │ 該部分之裁判費為205 元(126,400×21,129/13,000,000),依│ │ 第一審判決,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9,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 │ │ 故相對人此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元(205×1/100)。 │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26,195元(126,400-205), │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三、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共為349,336元(189,336+80,000+80,000)│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四、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共為229,336(189,336+40,000)元 │ │五、綜上,因上揭費用均已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 訴訟費用共為704,869元(2+126,195+349,336+229,3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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