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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美商電子科       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相 對 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三九一○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出具之保證書(證書編號:GTETAI09 0908號保證書,保證金額新臺幣陸仟陸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 院民國(下同)96年度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 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為擔 保金,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6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 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全字 第3910號)。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98年度司聲 字第535 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以主文所示之 保證書為擔保,並交付本院由96年度執全字第3910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執行事件保管中。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於智慧 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成立和解,且相對人已同 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有和解筆錄影本可證,爰聲請發 還保證書等語。 三、茲聲請人主張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並提出智慧財產 法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和解筆錄、保證書影本等件為 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 請返還該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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