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美商電子科
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章財
代 理 人 張哲倫
律師
相 對 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二三八七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出具之保證書(證書編號:GTETAI09
0953號保證書,保證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
院民國(下同)94年度裁全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
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為
擔保金,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8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94年度執
全字第2387號)。
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98年度
司聲字第534 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以主文所
示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交付本院由94年度執全字第2387號假
扣押強制執行執行事件保管中。茲因
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業於
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成立和解,且相對人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有和解筆錄影本
可證,
爰聲
請發還保證書等語。
三、茲聲請人主張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並提出智慧財產
法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和解筆錄、保證書影本等件為
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
請返還該保證書,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