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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李勝財 相 對 人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司聲 字第9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及自原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經本 院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60元、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合 計4,150元(計算式:1660+2490=4150)。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係由相對人所繳納 ,為此聲明異議。 三、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101年 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卷查明屬實。原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50元,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為有理由。爰廢 棄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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