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李勝財
相 對 人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司聲
字第921號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及自原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
略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經本
院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60元、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合
計4,150元(計算式:1660+2490=4150)。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係由相對人所繳納
,為此
聲明異議。
三、本件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101年
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卷查明屬實。原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50元,
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另為
適當之裁定,為有理由。
爰廢
棄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