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億立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恒美
上
聲請人對被
繼承人孫桂柱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被
繼承人孫桂柱(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於100 年7 月
1 日向聲請人購買材料,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93,
078 元,
詎被繼承人孫桂柱於100 年11月1 日死亡,繼承人
均已
拋棄繼承權,而其
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為其選任遺
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
上開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無法行使
權利,為確保聲請人
債權之行使,狀請
鈞院依法指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等語。
二、
經查,被繼承人孫桂柱(男,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於100 年7 月1 日死亡之情,
業據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死亡除戶謄本1 紙為證,固
堪信為
真實。
惟就被繼承人孫桂柱遺產部分,前已經本院於101 年
2 月29日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88 號、101 年度司財管字
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黃振銘
律師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管
理人,該事件並已於101 年3 月19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堪認黃振銘律師已經本院選任
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
無訛。從而,本件被繼承人
孫桂柱之遺產,既前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一切相關事
宜,自
無庸於本件再行選任。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