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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億立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恒美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孫桂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孫桂柱(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於100 年7 月 1 日向聲請人購買材料,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93, 078 元,詎被繼承人孫桂柱於100 年11月1 日死亡,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權,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為其選任遺 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無法行使 權利,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狀請鈞院依法指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孫桂柱(男,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於100 年7 月1 日死亡之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死亡除戶謄本1 紙為證,固堪信為 真實。惟就被繼承人孫桂柱遺產部分,前已經本院於101 年 2 月29日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88 號、101 年度司財管字 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黃振銘律師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管 理人,該事件並已於101 年3 月19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黃振銘律師已經本院選任 為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無訛。從而,本件被繼承人 孫桂柱之遺產,既前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一切相關事 宜,自無庸於本件再行選任。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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