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智字第4號
原 告 永原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松義
被 告 挺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燕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
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
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經中華民國商標註冊之ATIS及圖
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權利
期間自2008
年11月1 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並於民國100 年9 月間
,以繪製圖形、拍攝相片方式,完成說明產品規格、實驗方
法與目的等之「系統化實驗箱」一書,應有著作權。
詎被告
告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參加高雄市甲仙區
小林國民小學(下稱小林國小)所舉辦之「新建校舍空間基
本設備補充需求採購案」招標案時,擅自使用原告
上開商標
,並複印「系統化實驗箱」書內著作物,交付予小林國小,
已侵害原告商標權及著作權,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商標
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規定,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
暨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
。
三、
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權及著作權侵權
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
條
兩造有
合意管轄或擬制
合意管轄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然綜觀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
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