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移調字第 200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莊岳勳   聲  請  人 莊佳雯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素芬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莊繼明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梁智豪律師   相  對  人 林岷漢   相  對  人 福航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良盛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審移調字第200 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 6月 8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   書 記 官 李梅芬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素芬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莊繼明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二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莊岳勳新臺幣捌拾萬元(不含   強制險)、連帶給付聲請人莊佳雯新臺幣叁佰萬元(不含強   制險)。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應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前,分別將   上開金額一次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戶名:莊岳勳,   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戶   名:莊佳雯,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莊繼明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素芬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李梅芬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梅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