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明吉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
管轄權之有
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
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
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
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
2 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履行債務事件,雙方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且聲請人公
司登記營業址位於雲林縣,相對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為此
爰依法聲請將
本案移轉管轄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聲請人公
司登記地址位於雲林縣,聲請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云
云;
惟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機鋼鐵公
司)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起訴事實主張與聲請人就被告台
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仁武廠之工程所需之彎管加工成立
承攬加工契約,由同案被告黃大庭陸續將彎管材料送至相對
人萬機鋼鐵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工廠進行加
工完畢後,交付予聲請人。則本件依相對人萬機鋼鐵公司主
張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本院起訴,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
起訴事實應具有管轄權,聲請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及
其公司營業所處所位於雲林縣為由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
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