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翁聖雄
原 告 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尹念秦
人
查原告與
被告吳振吉、光昱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
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
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
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
新台幣(下同)75萬元、租用汽車費用48萬元及車輛拖救費用
4,000 元共計1,234,000 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