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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1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翁聖雄 原   告 聿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尹念秦 人 查原告與被告吳振吉、光昱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 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 新台幣(下同)75萬元、租用汽車費用48萬元及車輛拖救費用 4,000 元共計1,234,000 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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