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被 告 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依原告陳報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
○○○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