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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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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被   告 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原告陳報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 ○○○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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