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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原   告 陳宥靜 查原告與被告王主仁、寶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 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喪失及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 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 用之財產損失新台幣(下同)39,4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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