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
原 告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周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被 告 台灣日本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野賢一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路○段○○○ 號10樓
,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