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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2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514號 追加原告  林徐淑美 追加原告與被告曾鈴娥、兆群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追 加原告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書狀,請求 被告應給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修復費用新台幣(下 同)16,5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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