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514號
追加原告 林徐淑美
追加原告與
被告曾鈴娥、兆群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追
加原告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準備書狀,請求
被告應給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修復費用新台幣(下
同)16,550元,應補繳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