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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羿亨 被   告 陳重地 被   告 徐慧芬 被   告 吳義興 被   告 雅樂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晶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俸裕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 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於101 年2 月8 日原告得標買受之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791,00 0 元(計算式:1,536,000+1,255,000=2,791,000 ),揆諸前引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771元,尚應補繳14,9 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49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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