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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686號 原   告 柏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恭 被   告 冠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文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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