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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子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所明定,雖同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此當事人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 特別審判籍專屬管轄) 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最高 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濫行利用專利權訴訟,侵害原告財產 權及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 條、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民 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意對聲請人已取得專利權之產品 ,濫行提起專利訴訟,致侵害聲請人名譽及財產權,爰依民 法第184 條、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提起本訴,核聲請人 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係屬普通民事侵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案件,並不相符。復以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為高 雄市○○區○○路○○○ 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聲請人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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