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子良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所明定,雖同法第15條規定,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此
乃當事人就前者之
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
特別審判籍(
非專屬管轄) 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最高
法院63年度
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濫行利用專利權訴訟,侵害原告財產
權及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 條、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民
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將
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意對聲請人已取得專利權之產品
,濫行提起專利訴訟,致侵害聲請人名譽及財產權,爰依
民
法第184 條、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提起本訴,核聲請人
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係屬普通民事侵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案件,並不相符。復以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為高
雄市○○區○○路○○○ 號,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有
管轄權
。聲請人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