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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子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文,依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不 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另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濫行利用專利權訴訟,致侵害聲請人 之名譽及財產權,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公司法第 23條規定提起本訴,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民事訴訟法第22條 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核屬不當行使專利權 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及司法院97 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應由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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