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子良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文,依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不
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另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濫行利用專利權訴訟,致侵害聲請人
之名譽及財產權,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公司法第
23條規定提起本訴,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民事訴訟法第22條
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
核屬不當行使專利權
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及司法院97
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應由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