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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上訴人與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00 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413,1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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