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上訴人與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00 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413,16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98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