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志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
梁雅利即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晉齊國際有限公司、大頭工程
企業有限公司、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因民
國101 年度建字第11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