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上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賴美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被 告 鈜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
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
零柒佰參拾參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參拾
參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