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上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賴美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鈜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 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 零柒佰參拾參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參拾 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肆萬零柒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