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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被   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 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 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 許承受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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