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黃榮慶
被 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
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
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
許承受訴訟之
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