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4,2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