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被
上訴人
即
反訴被告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4,2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
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