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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需再行確認之點,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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