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煌庭
被
上訴人 鎰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淼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