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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慶 上訴人與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67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台幣1,04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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