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瑞慶
上訴人與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67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台幣1,046,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