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附帶
上訴人 永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子正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701 元,應繳
裁
判費為新台幣1,665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