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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附帶上訴人 永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正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複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701 元,應繳裁 判費為新台幣1,665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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