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恒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雄
上 訴 人 豐明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玉
人
上 訴 人 凌偉程
凌偉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吳宗明
複代理人 陳貴華
被上訴人 曾宏宗
曾坤山
曾天廷
曾福全
曾福要
曾福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