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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境泰 被   告 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劉春霞 人 被   告 顏盛楠 原告與被告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45,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0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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