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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張詠茗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885,7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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