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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堂 被   告 台灣牛樟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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