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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三得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 元,應繳    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0,8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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