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閔
原告與
被告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