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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黃陳美能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磬企業有限公司   (原名:畢路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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