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張簡財能
原 告 洪麗珠
前列二人共同
原告與
被告興陽製磚股份有限公司、協和製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0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