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富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章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調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24,0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