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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誼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植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聯全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黃槐章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956 元,應繳    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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