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煌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璟裕工程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42,323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