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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原告與被告日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間返還租賃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即起訴狀所載本件車輛目前中古 車價,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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