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恳驊
原告與
被告誠志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7,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