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1,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