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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就101 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零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喬揚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報酬事件,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2,692,936 元,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8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27,230元,嗣原告於101 年10月26日具狀減 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41,006 元,則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1,841,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原裁定應予 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81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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