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王仲明
原告與
被告賞賜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4,700 元【
計算式:美金20,000元×29.235(原告
訴訟繫屬日101 年10月24
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235)=584,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