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展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晉誠
原告與
被告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