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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股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洪敏笋 被   告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人 被   告 陳怡燁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被   告 柯耀聰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 號、102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 回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7 號、 102 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在案,是原告應於訴 訟救助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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