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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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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品冠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仁武區公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00 年11月22日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 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3,820,064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820,06 4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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