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品冠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仁武區公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00 年11月22日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
裁判斷准予
強制執行,依
上開仲裁判斷書
主文第一項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3,820,064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820,06
4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