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楊朝順
被 告 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士煌
原告與被告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勤模具工業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