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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楊朝順 被   告 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煌 原告與被告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勤模具工業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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