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罡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勝綢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晶品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1,1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