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弈偉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寶潤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9,788 元,應繳    裁判費80,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0,2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