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瑛慧
1
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梓官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1,2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