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李世聰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原告與
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財產權之訴,且
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