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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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